由于當事人逃避、消極不配合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造成案件久拖未決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為徹底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確保執(zhí)法效果,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根據(j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決定對一般程序案件違法當事人肖國發(fā)等17人(具體名單見附件1)進行公告告知。
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日前已向當事人通過電話、短信、郵寄以及聯(lián)系當事人所在地村委會等方式告知了當事人違法行為,并告知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起60天內(nèi)向資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nèi)向桂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公告于10月10日生效,公告日期為7天,即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止,公告期滿后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缺席直裁程序裁決。
特此公告
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2年10月9日
附件1:駕駛機動車違法逾期未處理名單:

來源: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作者: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編輯:何城基
二審:袁勇杰
三審: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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