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這意味著,,此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有了明確答案。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牽動人心,。這不僅是因為案件的惡劣程度,,更在于此案嫌疑人作案時均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一邊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賦予犯錯者改過自新機會的良苦用心,,一邊是作惡者理應嚴懲的樸素正義,,二者如何兼顧考驗智慧,也讓該案格外具有指標意義,。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如今,,最高檢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既是對新規(guī)的切實踐行,,也回應了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每一個公平的裁決,都是一場直觀的普法宣傳,;每一次捍衛(wèi)正義的努力,,都在為法治信仰增磚添瓦。該案的進展,,有望提高未成年人對法律的敬畏感和自我約束能力,,進一步推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懲治,也再次啟示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更加關注民情民意,、常情常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治的初心,,就是守護一個社會最核心的價值關切,。法律不會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也絕不會成為犯罪者的擋箭牌,。堅決捍衛(wèi)“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作惡者終將無所遁形。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黃麗婭
三審: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