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你普法 | 莫讓“網(wǎng)”事不堪回首,,父母請行動起來

來源:連江檢察 編輯:歐文君 2024-02-19 22: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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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yǎng)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wǎng)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wǎng)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chǎn)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來源:連江檢察

編輯:歐文君

二審:林依娜

三審: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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