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燁(9周歲)、陳某森(8周歲)系菏澤市某小學同班同學。2021年1月4日下午課間休息時,張某燁在學校走廊玩耍,被跑動的陳某森從身后撞到。張某燁隨即到老師辦公室。經班主任查看,張某燁嘴角有外傷,班主任了解相關情況后于當日14時53分、14時57分、15時55分電話聯(lián)系雙方家長協(xié)商處理。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間,班主任又先后14次電話聯(lián)系雙方家長協(xié)商處理。
另查明,菏澤某小學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在各班級張貼了包括“課間休息時,不在教室及走廊追逐打鬧”等內容在內的《班級管理制度》;在走廊張貼了《小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小學生守則》及“走廊樓梯請慢行,你謙我讓腳步輕”的標牌;出臺了《打造規(guī)范有序的班集體細則要求(修訂稿)》,對包括“課間十分鐘休息要求”在內的各方面行為規(guī)范進行了詳細要求;還不定期組織安全主題教育班會、通過紅領巾廣播站進行安全教育等。
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森未能遵守學校有關管理規(guī)定,在課間休息時跑動從張某燁身后將其撞到致傷,具有明顯過錯,侵犯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依法應付民事賠償責任。因陳某森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賠償責任應由其監(jiān)護人陳某承擔。在法律層面上,菏澤某小學對學生并不負有監(jiān)護責任,只有在學校行為存在過錯時才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菏澤某小學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教育、管理職責,學生在課間玩耍受傷,事發(fā)突然,學校無法預測、難以掌控和避免,且在事件發(fā)生后及時調查了解相關情況,聯(lián)系雙方家長協(xié)商處理,處置措施得當,并不存在過錯且履行了積極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張某燁在課間休息時被從身后撞到致傷,其本人難以預測防護,無證據證明其本人對事件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亦不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陳某賠償原告張某燁醫(yī)療費、牙齒修護費用等損失2 620元,駁回原告張某燁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教育機構對學生并不負有監(jiān)護責任,只有在其行為存在過錯時才承擔相應責任。如教育機構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教育、管理職責,學生在課間玩耍受傷,事發(fā)突然,教育機構無法預測、難以掌控和避免,且在事件發(fā)生后及時調查了解相關情況,聯(lián)系雙方家長協(xié)商處理,處置措施得當,并不存在過錯且履行了積極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王杰勇
二審:林依娜
三審: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