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手機游戲、交友APP等的不斷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網絡交友”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誘騙,在取得信任后實施性侵害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未成年人要提防網絡交友,學會辨識性侵害,樹立正確的交友觀,筑建保護自己的“防火墻”,遠離性侵害。
【案情簡述】
2019年底,被告人羅某(男,17歲,高三學生)與被害人張某(女,15歲,高一學生)通過一個名為“探探”的交友軟件相識,并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某日0時許,羅某通過微信聯系張某一同吃宵夜,雙方見面后,羅某提出前往賓館開房,在房間內點外賣吃宵夜。張某同意后二人一同來到龍崗區(qū)某賓館開房。在該房間內,羅某不顧張某的反抗,強行與張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圖源: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被告人羅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自愿認罪認罰,故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羅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官評析】
強奸罪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行為的犯罪。本案中張某對網線另一端的“朋友”存在好奇心、好感心理,犯罪分子往往就會利用此類心理。被告人羅某利用被害人張某的好奇心,哄騙見面后,花言巧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伺機開房,在單獨相對、封閉的空間內,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羅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官建議】
近來年各種交友網站、APP紛紛涌現,網絡交友成為一種“時尚”,與此同時,網上交友也引發(fā)了一系列的刑事案件,網友見面時被搶、被盜、被騙屢見不鮮,被騙感情的也不在少數。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要提高防范意識,網上交友需謹慎,線下見面要小心,特別是以各種理由相約在賓館、酒店等場所見面的異性網友,很有可能是居心叵測的人。青少年一定要謹慎交友,不要輕信網絡上的陌生人,不要私下與陌生人見面;學會拒絕不正當要求,對要求在賓館、酒店等場所見面的網友嚴厲拒絕,不再往來;夜晚外出一定要告知親人或朋友,隨時與親人或朋友保持聯系,加強自我保護。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來源: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龍崗融媒
編輯:陳如婧
三審: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