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證大文化創(chuàng)意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文創(chuàng)公司”)、被告人戴志康等7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一案,,對證大文創(chuàng)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決定執(zhí)行罰金1億元,;對戴志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2550萬元;對戴衛(wèi)新,、郁耀,、張艷華、陸衛(wèi)豐,、顧文俊,、徐生寬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100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戴志康注冊成立被告單位證大文創(chuàng)公司。為實施非法集資活動,,戴志康于2011年至2014年先后成立上海證大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投資咨詢公司”),、上海證大大拇指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大拇指公司”)、上海證大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證大愛特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愛特公司”)等“證大系”企業(yè),,并以證大文創(chuàng)公司為頂層管理。
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經戴志康決定和授意,,在未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情況下,,證大投資咨詢公司對外招攬借款人簽訂主要期限為12~36個月不等的借款合同,在扣除相關服務費用后放貸給借款人,,再將放貸債權按照借款合同金額拆分包裝成期限1~36個月,、年化收益5%~15%不等的債權轉讓型理財產品,通過對外宣傳保本付息等,,由證大大拇指公司線下或者證大愛特公司“撈財寶”平臺線上發(fā)售,,從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
2016年4月起,,為應對“證大系”企業(yè)債權逾期還款率攀升造成的無足量資金放貸,、無法生成足量債權、無法包裝足量理財產品,、無法募集足量資金的惡性循環(huán),,戴志康經由戴衛(wèi)新匯報后,決定采用虛假發(fā)售逾期債權產品,、虛假湊標等手段繼續(xù)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
經審計,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證大系”企業(yè)累計向35萬余名出借人銷售理財產品共計596.66億余元,,至案發(fā)造成2.65萬余名出借人未兌付本金共計75.21億余元。其中,,2011年11月至2016年4月14日,,“證大系”企業(yè)非法募集資金179.6億余元,未兌付本金1.54億余元,;2016年4月15日至案發(fā),,非法募集資金417.06億余元,未兌付本金73.66億余元,。前述所募資金主要被用于放貸,、兌付出借人資金,、支付運營費用等,。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單位證大文創(chuàng)公司及被告人戴志康等7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證大文創(chuàng)公司及戴志康等7名被告人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對證大文創(chuàng)公司以及各名被告人應予數罪并罰。證大文創(chuàng)公司,、戴志康等人的非法集資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給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結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